自即日起,阳江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实施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
1、适用范围:市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建等建设工程,均应施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竣工结算价的备案。
2、不收取任何费用。主管部门定期对已备案的“二价”备案成果文件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
3、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控制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备查。报送资料清单: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PDF版);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PDF版和计价软件数据版
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文件(电子版)
4、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备案。
5、报送资料清单: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表》(PDF版)
工程竣工验收结论(PDF版)
工程竣工结算价审核报告书(PDF版)
施工合同文件(含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电子版)
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成果文件(PDF版和计价软件数据版)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阳江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住建〔2021〕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1〕3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26日
阳江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建等建设工程,均应施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竣工结算价的备案(以下简称“二价”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50%及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 “二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自收到齐全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规范性、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记入《备案表》。
第五条“二价”备案工作属程序性的备查制度,不免除发承包双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合同主体的责任。
备案资料的编制和签署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规定。
第六条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对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已备案的“二价”备案成果文件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将违法、违规行为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并将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七条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实施工程“二价”备案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备案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控制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
第九条因招标答疑及修改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招标人应根据实际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原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
第十条招标控制价备案前,招标人应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附件1),按该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招标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的公章、资质印章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签字、印章应当齐全和有效;
(三)工程量清单的格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招标控制价的计费程序、取费标准、格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不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组价以及材料预算价格逐项核查。
第三章 竣工结算价备案
第十二条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竣工结算价备案前,发包人应填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表》(附件2),按该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发包人应按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在备案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发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记入《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表》,备案表由发包人送达承包人。
(一)竣工结算文件是否通过有审查资格的部门审核;
(二)工程结算文件中发包单位公章,承包单位公章,结算审核单位公章,资质印章,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签字、印章应当齐全和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阳江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及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办法》(阳住建〔2018〕6号)同时废止。